出勤工資如何計算​ 

111年農曆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這四天均為國定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

▸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出勤8小時以內者,雇主就應於原月薪外,另再加給1日工資。​

▸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給付加班費。​

▸1月29日、2月4日(初四)及2月5日(初五)屬休息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計算給付加班費。​

 春節調休補班怎麼做 ​

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9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111年1月22日的休息日與2月4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的2月4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以上適用於事業單位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

 

 

 

轉自勞動部https://www.facebook.com/mol.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