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不僅提供勞工朋友工作期間的保障,退休後還是持續在照顧著大家喔~
以前累積的勞保年資,等到符合請領年齡,就可以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囉!

勞保老年給付有三種請領方式,分別是「老年年金」、「老年一次金」以及「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老年年金
1. 勞保年資滿15年,符合請領年齡時可申請勞保老年年金。
(也可提前或延後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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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勞保年資未滿15年,但合併國保年資滿15年,年滿65歲時可申請勞保老年年金。

老年一次金
勞保年資未滿15年,符合請領年齡時可申請勞保老年一次金。
(請領年齡同上圖)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必須在98/1/1前就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這一項!
1. 勞保年資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
2. 勞保年資滿15年,年滿55歲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的勞保年資滿25年者。
4. 勞保年資滿25年,年滿50歲者。
5.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者。
6. 轉投軍保、公保,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要特別注意的是:一旦決定請領方式就不能更改了,因此選擇一次金或年金時請務必謹慎選擇喔!
不知道選哪個好的朋友可以先試算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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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資格】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

1.老年年金給付;

2.老年一次金給付;

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請領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民國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出生年次

46 年以前出生

 

47

 

48

 

49

 

50

 

51 年以後出生

(2)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3)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注意事項:
1.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2.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如果死者有老年給付差額,得由符合規定的受益人,另外再選擇請領差額。
 

2.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請領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民國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出生年次

46 年以前出生

 

47

 

48

 

49

 

50

 

51 年以後出生

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給付標準】 

  1. 1. 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 2 種方式擇優發給。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以5年為限,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給20%。
      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2. 老年一次金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符合資格請領老年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

  1. 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
  3. 符合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退職者,須另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月8日勞保2字第0970140691號令:
核釋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證明文件如下,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定高壓室內作業者:離職退保前依該標準第28條規定作成之紀錄等文件,且經雇主或投保單位蓋章證明。
  2. 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定潛水作業之工作者:離職退保前依該標準第37條及第43條至第47條規定從事職業潛水作業之資格、紀錄等文件,且經雇主或投保單位蓋章證明。
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不受本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也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本局。
申請老年給付前請先至本局各地辦事處或網站試算老年給付金額,經審慎考慮後再擇一勾選按月領取或一次給付。老年給付試算管道:(1)以自然人憑證在本局全球資訊網站(www.bli.gov.tw)點選「個人申報及查詢/查詢作業/保險給付試算/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金額試算」,輸入離職日期及預計申請年月試算。(2)本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洽本局各地辦事處查詢。

 

【給付之核發】

  1. 一次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2. 年金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又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應以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申請當月最後一日,則自申請之「次月」起按月發給;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本局會於次月底前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本局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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