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格】
- 失能年金: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 失能一次金:
-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且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 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給付標準】
- 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 失能項目:
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以身體失能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失能種類、220個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 - 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
- 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失能一次金(含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 給付額度:
- 失能年金:
-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 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 繳費年資 × 1.3%)。
- 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 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 眷屬補助:
- 加發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第53條規定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對象 資格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規定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一、 未成年。 二、 無謀生能力。 三、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停發眷屬補助:眷屬資格不符時,其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對象 資格 配偶 一、 再婚。 二、 不符合前項所定配偶之請領條件。 子女 不符合前項所定子女之請領條件。 配偶
子女一、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 失蹤。
- 加發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第53條規定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 失能一次金:
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失能者,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增給50%,即給付日數最高為1,800日,最低為45日。
- 失能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