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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身體部位來看失能給付

另外,小葵提醒: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領完失能給付後,則不可再參加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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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資格】

  1. 失能年金: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2. 失能一次金:
    1.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且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2. 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給付標準】

  1. 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2. 失能項目:
    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以身體失能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失能種類、220個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
  3. 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
    1. 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 失能一次金(含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3.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4. 給付額度:
    1. 失能年金:
      1.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2. 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3.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 繳費年資 × 1.3%)。
      4. 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5.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6. 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7. 眷屬補助:
        1. 加發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第53條規定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對象 資格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規定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一、 未成年。
          二、 無謀生能力。
          三、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 停發眷屬補助:眷屬資格不符時,其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對象 資格
          配偶 一、 再婚。
          二、 不符合前項所定配偶之請領條件。
          子女 不符合前項所定子女之請領條件。
          配偶
          子女
          一、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 失蹤。
    2. 失能一次金:
      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失能者,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增給50%,即給付日數最高為1,800日,最低為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