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22-05-25
 
 

 

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在加保期間確診COVID-19,得依規定申請勞保傷病給付。

 

一、請領資格

①勞保被保險人因染疫「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進行診療者,或者是進行居家照護期間,亦可申請。

 

提醒您:如果確診者進行居家照護的期間是請「特別休假」、「加班補休」、「彈性假」、「輪休假」或「排休」,亦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二、請領手續

符合上述情形的被保險人,得檢具下列書件,寄送本會(324010桃園市平鎮區文化街23巷6號):​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點擊即可下載)

②傷病診斷書正本。如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影本即可)者可免附;暫時無法取得隔離通知書者,檢附「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檢驗結果數位證明」(申請流程懶人包)、健保快易通APP登載「PCR檢測陽性」之截圖畫面(須包含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證明確診之相關資料,亦得免附。

(「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系統「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補發」操作步驟,請看下方)

③申請人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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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①申請書正本連同申請資料②③寄送本會

工會地址:324010桃園市平鎮區文化街23巷6號

也可僅寄①申請書正本,將申請資料②③之電子檔傳至工會官方LINE 加入好友 ,我們會幫您列印唷!

若會員不方便列印,可於痊癒或疫情趨緩後再來工會現場填寫資料(請求權時效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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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傷病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可於痊癒、恢復工作或疫情趨緩後再提出申請,只要沒超過5年,都不會影響請領權益唷!

 


 

「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系統

「確診者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補發」操作步驟

 

「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系統已於5月30日新增確診者隔離通知書補發功能,凡5月1日起確診,於3日內未取得電子隔離通知書的民眾,皆可透過該系統申請補發。

點我進入申請網站,並依下列步驟即可申請補發:

 

一、選擇本國國民或外來人口,點申請,選擇身分驗證方式

 

二、選擇項目-申請數位證明種類

1.疫苗接種數位證明。

2.檢驗結果數位證明。

3.接觸者隔離證明。

4.確診者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補發:需填寫生日、居住及隔離地址後,始可送出申請。

 

三、取得證明(若項目選擇時填寫Email 者,數位證明檔案將寄送至Email。)

1.下載/列印數位證明

檔案將下載至電腦或行動裝置中,亦可視需要列印數位證明,若列印請妥善保管您的數位證明。

★不方便列印者,下載後可將檔案傳至工會官方LINE 加入好友 我們會幫您列印唷!

2.取得超商列印碼

可下拉選「便利商店」,並點選「取得超商列印碼」,系統將產製QRcode,請至超商機台輸入取件編號

或掃描QRcode完成列印。

 


 

會員如有相關問題請洽 官方LINE 加入好友 

 


 

未確診之受隔離、檢疫者和其照顧者請逕向衛福部申請

看詳情→ 受隔離、檢疫者和其照顧者防疫補償

(確診者、自主防疫及自主健康管理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被保險人申請居家照護期間傷病給付Q&A

 

Q1: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可否線上申辦傷病給付?

勞保局刻正研議建置中,目前僅能以紙本送件申請傷病給付。

 

Q2:被保險人未確診COVID-19,於「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期間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1.不可以。傷病給付係針對「遭遇傷病」致不能工作,所給予之薪資補助。是以,被保險人須經「確診COVID-19」,於「居家照護」期間未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才可以請領傷病給付。

2.至與「確診者密切接觸」之「居家隔離」,或自國外入境之「居家檢疫」,並非確診者,不符「遭遇傷病」之請領要件,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Q3: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滿解隔後之7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不可以。被保險人確診COVID-19,進行居家照護期間,未工作、未領到原有薪資者,可申請傷病給付。至自主健康管理者,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可外出正常生活,故不符合請領要件。

 

Q4:傷病給付請領要件之一為「未取得原有薪資」,如於居家照護期間取得部分薪資可否請領?

1.傷病給付的目的,係為保障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的生活安全。故實施社會保險的國家,都以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為請領要件。是以,被保險人如因傷病不能工作致薪資收入有短少,無論短少之程度為何,皆符合「未取得原有薪資」之請領要件。

2.如請「特別休假」、「加班補休」、「彈性假」、「輪休假」或「排休」等,亦屬損失原有薪資性質,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3.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因該項給予係屬補償金之性質,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原有薪資」,被保險人仍得依規定請領職業傷病給付。

 

Q5:被保險人確診COVID-19,於居家照護期間「居家辦公」,得否請領傷病給付?

1.傷病給付係以因傷病「不能工作4日以上」為給付要件,凡有工作事實,不論工作時間長短,均不得請領。如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間「居家辦公」,因已有工作事實,其「居家辦公」之日數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2.舉例:被保險人於111年5月2日至111年5月11日居家照護期間,於111年5月7日至111年5月10日「居家辦公」,則其僅能請領111年5月5日、5月6日、5月11日共3日之傷病給付。

 

Q6: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確診COVID-19致不能工作,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不可以。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傷病給付同屬薪資補償性質,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不得同時請領。

 

Q7: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間之傷病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居家照護發給日數,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下稱居家照護指引)規定之解隔條件為準。茲依普通傷病給付與職業傷病給付之計算標準分述如下:

一、普通傷病給付

1.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日投保薪資(即確診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之50%,自隔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2.舉例:

(1)於111年5月2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月7日修正前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前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10日,即自111年5月2日至111年5月11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傷病給付為:

45,800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1,526.7元×50%×7天(隔離之第4天起)=5,343元

(2)於111年5月8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月7日修正後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起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7日,即自111年5月8日至111年5月14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傷病給付為:

45,800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1,526.7元×50%×4天(隔離之第4天起)=3,053元

二、職業傷病給付

1.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日投保薪資,自隔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2.舉例:

(1)於111年5月2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月7日修正前之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前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10日,即自111年5月2日至111年5月11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職業傷病給付為:

45,800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1,526.7元×7日(隔離之第4天起)=10,687元

(2)於111年5月8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月7日修正後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起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7日,即自111年5月8日至111年5月14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職業傷病給付為:

45,800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1,526.7元×4日(隔離之第4天起)=6,1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