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防疫政策調整,自112年3月20日起,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確診COVID-19,經「住院」診療不能工作4日(含)以上,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可依規定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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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基於國內外疫情趨緩,調整相關防疫規範及措施,自112年3月20日起,輕症或無症狀民眾如檢驗陽性,不需通報也不需隔離。配合整體防疫措施調整,勞動部112年3月17日勞動保2字第1120157552號函示,自112年3月20日起,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確診COVID-19經「住院」診療者,始得依規定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提醒您:若被保險人於112年3月19日(含)以前確診COVID-19,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進行居家照護,仍可以依規定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確診COVID-19,符合勞保普通傷病給付請領規定,可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線上申辦或寄送紙本書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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