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停業期間出勤及工資權益 

 

Q1:有關事業單位應指揮中心建議採行分組上班,勞工出勤相關權益?

 

1.為降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企業營運的衝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建議各企業落實「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可採行彈性上下班或分流上班機制,讓勞雇雙方受疫情影響的衝擊降至最低。

 

2.部分事業單位僅需保留部分人力者,於兼顧內部管理之公平原則,可採輪流出勤方式,進行內部人力調整;調整時,並應注意各項工時彈性之程序性及限制性規定。

 

3.勞工於分組出勤期間有請假之需求者,可依法請假,但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員工排定其他不論是否給薪之假別,或以「借休」(先休再還班)等方式補足工時。

 

4.勞動部呼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非社會大眾所樂見,盼勞雇雙方能共體時艱以度難關,建議雇主與勞方宜妥為溝通、討論,以獲致共識。

 

 

 

Q2:補習班應教育部之疫情因應措施要求,停止讓學員到班上課,從業勞工出勤及工資權益為何?

 

1.因應國內疫情警戒升級,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教育部宣布自110年5月19日起至5月28日止,請學生停止前往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在家學習。依教育部所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規定,補習班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因故停課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2.補習班如透過提供同步線上教學、錄製影片等方式提供教學,因勞工仍持續提供勞務,工資應依照原約定給付。

 

3.惟如補習班因缺乏視訊設備或學生不願採以視訊方式授課,事實上無法營運,依照教育部規定應予退費;此類停工原因因屬於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停業期間之工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

 

4.勞動部呼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非社會大眾所樂見,盼勞雇雙方能共體時艱以度難關,建議雇主與勞方宜妥為溝通、討論,以獲致共識。

 

 

 

Q3:公私立幼兒園因應教育部宣布全國各級學校等因應疫情停課,勞工出勤及工資權益為何?

 

1.因應國內疫情警戒升級,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教育部宣布自110年5月19日起至5月28日止,全國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在家學習,惟該部係採停課不停學、教職員工以到園為原則,幼童如無法在家照顧或學習,幼兒園仍應安排人力,提供幼童到校學習、照顧及用餐。

 

2.因勞工仍有到班義務,雇主應依照原約定給付工資。惟如僅有少數家長有送托需求,且園方為避免疫情感染,僅需保留部分人力者,於兼顧園方管理上之公平原則,可採輪流出勤方式,進行內部人力調整。

 

3.幼童請假者,依據地方政府所訂退費辦法,幼兒園所應退還家長之費用,僅有請假期間之餐費及交通費等代辦費,並未包括學費及雜費等屬於支應人事費用之項目,對於園方之經營與維持影響層面有限,雇主不得藉故要求教職員排定其他不論是否給薪之假別。

 

4.勞動部呼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非社會大眾所樂見,盼勞雇雙方能共體時艱以度難關,建議雇主與勞方宜妥為溝通、討論,以獲致共識。

 

 

 

Q4:事業單位停業期間出勤及工資權益為何?

 

1.因應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特定場所應關閉,事業單位因而停業者,該停業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之工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惟雇主如請勞工協助做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

 

2.事業單位未受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停業要求,但自主停業進行消毒者,其停業期間工資仍然要依照原約定給付。

 

3.業者如係配合地方政府呼籲或勸導而停業(例如:夜市、商圈自主停業),為促進勞資和諧,穩定勞資關係,該期間之勞動權益,建議雇主宜透過與工會協商或召開勞資會議等方式,與勞方妥為溝通、討論,以獲致共識,採取適切作法。

 

 

 

Q5:因為疫情影響不能繼續營業可否實施減班休息?

 

1.事業單位因爲疫情影響不能繼續營業,或是營業受到衝擊,可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與員工協商實施「減班休息」,並進行通報。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現行基本工資24,000元。相關規範於勞動部官網「勞雇協商減少工時專區」有更詳細的說明。

 

2.實施「減班休息」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將主動輔導,提供「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及「安心就業計畫」,給予勞雇雙方協助。

 

 

 

Q6:因為防疫需求,事業單位請勞工加班,勞工加班相關權益?

 

1.「重大傳染病」屬勞基法所稱之事變。

 

2.事業單位因配合防疫需求,或為復原重建工作而請勞工加班,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可以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3.雇主如果是以「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原因,請勞工加班,仍然必須遵守勞基法之規定,除通知工會或報送地方勞工行政機關備查或核備外,並應給付加班費及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或補假。

 

 

 

Q7:因防疫管制措施提升,民眾搶購民生物資、電腦資訊設備,事業單位請勞工加班,勞工加班相關權益?

 

1.因應防疫管制措施,民眾大量搶購泡麵、罐頭、乾糧、米、衛生紙…等各項民生物資,相關製造、物流、通路商為配合供給,除一般平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也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2.因應防疫及學校停課措施,勞工改採遠距辦公、學生改以線上學習,以致筆記型電腦、視訊設備…等各項資訊產品需求大增,相關製造、物流、通路商為配合供給,除一般平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3.事業單位因防疫需求,如需勞工加班,仍然必須遵守勞基法之規定,除通知工會或報送地方勞工行政機關備查或核備外,並應給付加班費及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或補假,以避免勞工過勞。出勤紀錄也應該配合做相關的註記。

 

 

 

Q8:因勞工被隔離、檢疫或請防疫照顧假,不能外出工作,導致事業單位人力短缺,現有勞工加班相關權益?

 

1.因為防疫管制需求,事業單位因勞工受隔離、檢疫,或須請假照顧幼童或家屬,短時間無法緊急尋覓替代人力,導致人力短缺,除一般平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2.事業單位因防疫需求,如需勞工加班,仍然必須遵守勞基法之規定,除通知工會或報送地方勞工行政機關備查或核備外,並應給付加班費及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或補假,以避免勞工過勞。出勤紀錄也應該配合做相關的註記。

 

 

 

Q9:兒少安置機構因為學校停課,學生白天改留置於機構,機構突然增加人力需求,現有勞工加班相關權益?

 

1.因為防疫需求學校停課,被安置之兒少白天必須留置於機構,機構短時間無法緊急尋覓替代人力,導致人力短缺,除一般平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2.事業單位因防疫需求,如需勞工加班,仍然必須遵守勞基法之規定,除通知工會或報送地方勞工行政機關備查或核備外,並應給付加班費及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或補假,以避免勞工過勞。出勤紀錄也應該配合做相關的註記。

 

 

 

Q10:鐵路列車取消站票,通勤勞工因車位短缺恐未能按時到班,相關勞動權益如何保障?

 

1.勞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上班,途中發生誤點等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因而遲到,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勞工可以向交通單位索取誤點證明,提供給雇主。勞工未出勤的時段,工資是否照給,如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無規定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但不得溢扣。勞動部早已有相關函釋。

 

2.臺鐵及高鐵配合指揮中心整體防疫策略,自110年5月15日起,城際列車取消站票。勞工宜儘早規劃訂票或安排其他交通方式。

 

3.勞工如確因車位短少必須轉乘其他交通工具,因為誤點而無法準時到班,應不以遲到或曠職處理。

 

4.勞雇雙方也可以協商調整上、下班時間,以為因應,共同落實相關防疫規範。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