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052 發佈日期 2024-03-07
 

 

Q: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的投保單位,勞保給付投保薪資是否可以合併計算呢?

A:如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的投保單位,且連續加保滿30日以上,於請領普通事故保險給付時,投保薪資可合併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等級。若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身分於職業工會、漁會加保,並另受僱於其他單位,因職業工會、漁會與會員間非屬勞雇關係,不符合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之規定,投保薪資不會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