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058 發佈日期 2024-03-22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函釋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應於勞工死亡之翌日起10年內申請死亡勞工之退休金,逾期將喪失請求權。

為保障死亡勞工遺屬請領退休金權益,如勞工死亡逾2年其遺屬尚未請領者,勞保局將主動發函通知勞工順位遺屬提出申請,死亡逾8年仍未領取者,也會再次發函通知遺屬請領。

惟勞退條例於108年5月17日修正生效前,請求權時效的規定為5年,因此勞工死亡日期為103年5月16日(含該日)以前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退休金請求權已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請領方式詳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