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0-02-25

發布單位:文化局

截止日期:110-04-01

提供單位:表演藝術科

110年第2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

 

一、申請時間

110年3月2日至3月31日止。申請者須於申請期間內郵寄申請資料至本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以郵戳為憑,逾時恕難受理(信封上請註明「110年第2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設籍本市之表演工作者。

(二) 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三) 非設籍本市之表演工作者,與非本市立案之團體、法人,具國內外展演機構、藝術節或其他本局認可之重大優良演出事蹟者。 

 

三、活動辦理時間與地點

(一) 時間:本次受理110年6月至12月期間之演出。

(二) 地點:演出活動於本市辦理為原則。但演出活動為「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桃園光影文化館」及「本局演藝廳」者,另依各自場館節目審查辦理,不在本要點補助範圍內,故請避免於申請表內之預定演出地點填寫上述4個場館。 

 

四、申請所需檢附之文件

(一) 申請表一式5份(正本1份、影本4份)。

(二)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或個人身分證影本1份。

(三) 邀請國外或大陸人士來臺演出,另需檢附名單及相關工作證明文件。

(四) 計畫書一式5份。

(五) 影音資料光碟1份。 

 

五、其他重要資訊

(一) 申請補助相關細節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為主,請詳讀要點內之文字。

(二) 本申請作業要點、申請表格式、成果報告書格式請參考網頁下方附檔,或至「本局網站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並搜尋「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請依據本局公告之申請格式填寫。

(三) 關於本補助相關事宜,請洽承辦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 陳小姐╱03-3322592分機8316)。

 

相關附件: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含申請表.odt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含申請表.pdf

 

 

 

轉自桃園市政府https://www.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