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在加保期間確診COVID-19,得依規定申請勞保相關給付:

 

一、勞保傷病給付

1.勞保被保險人因染疫「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2.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進行診療者,亦可申請。

3.符合上述情形之被保險人,得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檢具下列書件洽投保單位蓋章後,提出申請: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②傷病診斷書正本。如為前開第2點情形,請提供縣(市)政府出具之隔離治療通知書。

 

二、勞保失能給付

1.被保險人染疫,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得請領勞保普通失能給付。

2.申請手續: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②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③經醫學檢查者,另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三、勞保本人死亡給付

1.被保險人因染疫死亡,其遺屬得請領勞保本人死亡給付。

2.申請手續:

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②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③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3.遺屬請領順序:

①配偶及子女

②父母

③祖父母

④受扶養之孫子女

⑤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四、被保險人如懷疑染疫與職場工作相關,可就近向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尋求診斷。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名單,請至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查詢。

 

五、向本局申請職災給付時,除前述各項給付的應備書件外,請一併敘明工作內容、罹病原因及經過,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例如:與確診者接觸資料、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匡列之文件、PCR檢測結果等),經本局就個案事實狀況,綜合審查與工作具有因果關係者,即可認定為職業災害。

 

 

 

轉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s://www.bl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