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096 發佈日期 2024-05-20
 

 

暑假即將到來,僱用青少年要注意!

假期間許多青少年會選擇打工,賺取報酬同時增進社會經驗,身為家長與雇主,支持孩子的同時,記得保護兒少安全,並留意相關規定。

 

 工作者的年齡 

1.依勞動基準法第44條規定,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2.未滿15歲之人不得受僱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3.未滿15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雇主應置備文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46條規定,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工時限制 

1.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2.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工作內容限制 

爆炸性(易燃性)物質之處理、動力傳導機械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與修理等、超過220V電力線銜接、鍋爐操作、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等工作,因涉及相當之危險性與有害性,雇主不得使未滿18歲工作者從事。

 

相關法規請參考

➝ 勞動基準法童工相關規範

➝ 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18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