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教育訓練(實體課程)

 


 

▸食品從業人員數位學習課程

 

發布單位:食品管理暨檢驗科

分  類:食品業者教育訓練

發布日期:109-09-01

詳細內容: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5條附表二第1點第2款及第10款規定:

1.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2.食品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或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所辦理之衛生講習或訓練。

 

相關連結: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暨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常見違規樣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提供(2小時)

食品標示相關規範-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提供(1小時)

食品業者應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及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等相關規定及餐飲業實施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說明-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堤供(1小時)

 

相關附件:

食品從業人員衛生講習數位課程操作說明.pdf

 

 

轉自桃園市政府衛生局https://dph.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