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開辦了! 

發布日期:2020-12-31

 

一、申請銀行: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

 

二、申請期間:110年1月8日(星期五)至110年1月22日(星期五)止

(一)臨櫃:每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

(二)網路:110年1月8日(星期五)0時起至110年1月22日(星期五)24時止。

(三)郵遞: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15年(計算至110年1月22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四)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注意:

1.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2.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每人限申請1次,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

(一)臨櫃:被保險人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1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由被保險人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二)網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s://www.landbank.com.tw)/110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受理後以Email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另符合土地銀行所定之網路簽約及對保資格者,可逕予辦理網路簽約及對保手續。

(三)郵遞:被保險人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五、應檢附文件:(完成網路簽約及對保手續者除外)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2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1份。

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1份。

 

六、貸款額度:

(一)本貸款總額度新臺幣200億元為原則。

(二)每人最高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

 

七、貸款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1.28%,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1月及7月第1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八、還款方式:貸款期間3年,前6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7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借款10萬元,按目前利率前6個月每月需繳利息107元,自第7個月開始每月繳本息3,389元。

提醒:

1.請按期正常還款,以免扣減未來請領之保險給付;並多利用網路申請方式辦理。

2.申請人對本貸款如有疑問,請直接向經辦機構洽詢,不要委託他人代辦,以防錢財遭詐騙。

3.本貸款直接撥入被保險人帳戶,不會要求以操作提款機辦理,請勿輕信詐騙技倆。

 

洽詢電話:

1.土地銀行客服專線(02)2314-6633及其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電話及地點請至土地銀行網站查詢)。

2.勞保局服務專線(02)2396-1266及其各地辦事處。

 

附件下載

110年紓困貸款公告.pdf

 


 

 紓困貸款申請書 

110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pdf

110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doc

 


 

 紓困貸款法規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22日勞保1字第0920004226號令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2月14日勞保1字第0940070036號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2月6日勞保1字第0960140069號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1字第0970140631號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2月25日勞保1字第0980140619號令修正發布

勞動部103年3月12日勞動保1字第1030140086號令修正發布

勞動部104年2月5日勞動保1字第1040140069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指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貸款,指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運用勞工保險基金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 

本辦法所稱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指於貸款契約期間內未依約定還本繳息、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或遇有貸款視為全部到期者。

本貸款得由保險人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第四條

被保險人有未繳還之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生育給付。

二、傷病給付。

三、失能給付。

四、老年給付。

五、死亡給付。

六、失蹤津貼。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第五條

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二、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前項第二款補償金之代扣減,保險人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清償之本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第六條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扣減。

 

第七條

被保險人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情形,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三分之一,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項規定扣減後之年金給付金額低於新臺幣三千元者,保險人僅得就年金給付金額與三千元之差額辦理扣減。

 

第八條

被保險人請領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第九條

本貸款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

 

第十條

保險人依下列順序辦理扣減:

一、未繳還之保險給付。

二、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

三、其他依法應代扣或償還之款項。

 

第十一條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者,應於核發保險給付時,以書面通知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轉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s://www.bl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