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ug 01 Thu 2024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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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是否為職業傷害報你知!

勞工於上下班通勤或於兩個勞動場所往返間發生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

★特別注意★
經審查若有交通違規情事發生或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不在職災保險的保障範圍。

#勞動發聲中

 

 

小明是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順利找到工作後,為上下班交通方便,便以機車為代步工具。某日騎乘機車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不幸發生車禍受傷,於是向勞保局申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以下稱職業傷病給付)。經勞保局審查,小明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所患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乃核定所請職業傷病給付不予給付。小明不服,向勞動部申請勞工保險爭議審議,主張其有通過監理所機車駕照考試,因臨時另有要事未繳費領照便先行離開,但考試及格應視同領有機車駕照等語。經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稱審議會)審查,小明發生事故當日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而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稱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第2款規定「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勞保局核定小明所請職業傷病給付不予給付,並無違法或不當,審議會因此駁回了小明的申請。

 

勞動部呼籲,職業傷害原以勞工因勞動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為限,惟鑑於勞工因工作關係,必須往返於日常居、住處所與勞動場所間,或在2個勞動場所間往返,此歷程與工作本身緊密接連,不可或缺,乃將此等通勤途中遭遇事故發生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但如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之重大交通違規情事或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非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範圍。以上述個案為例,小明雖然是在上班時間、上班途中發生事故,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第50條第1項後段及第53條第14款規定,就算小明通過機車駕照考試,在尚未領取駕照前仍不得駕駛機車,否則即屬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勞動部說明,為審議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設有爭議審議之行政救濟制度,民眾若對於勞保局有關上述保險之核定事項不服,認為自身的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以填具「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有關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相關資訊,可上勞動部便民服務-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查詢,網址:https://appealweb.mol.gov.tw/


完整新聞內容➠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70230/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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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企劃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入會資格:

凡年滿十六歲以上,於桃園市蘆竹區、龜山區、桃園區、大園區、平鎮區、大溪區、觀音區、新屋區、楊梅區、復興區、龍潭區、八德區從事企劃、規劃、設計、SOHO族相關之行業,不限居住地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均可加入桃園市企劃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為會員。

從事行銷網路行銷、產品行銷、業務行銷、美工、廣告、形象包裝、活動、場地、展場、教材編輯、雜誌編輯、軟體系統、研發、攝影、節目製作、婚禮企劃、婚禮顧問、文創、演唱會、藝術文化活動、創意產品、旅遊行程、展店、展場、促銷、開發、等企劃、規劃相關行業….等

 

 

桃園市企劃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會址:桃園市平鎮區文化街23巷6號

(一高62K交流道下,麥當勞後面,近文化國小附近)

電話:03-4925588.03-492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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