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125 發佈日期 2024-07-16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明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重要內容,納入推動部分工時工作模式,並擴大退休再就業準備的適用對象,以及跨部會合作共同開發壯世代產業及就業機會。

 

勞動部說明,去年已會商10部會發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2023-2025年)」,本次修法更進一步明確定義計畫內容,包含職務再設計、職場友善、職業安全、職業訓練、獎勵僱用、延緩退休、銀髮人才服務、推動部分工時模式等相關事項,從不同面向完善保障管道及支持壯世代就業;此外,本次修法也十分重視跨部會合作,希望結合部會資源共同推動壯世代就業,並共同開發適合壯世代的產業與就業機會,以鼓勵釋出更多適合壯世代就業機會。未來將配合本次修法,就推動部分工時工作模式與開發壯世代產業及就業機會等事項,滾動調整就業促進計畫內涵。

 

另為強化壯世代退休再就業準備,勞動部已補助雇主針對「年滿64歲」的中高齡員工提供職涯發展、就業諮詢、創業諮詢及職業訓練等相關再就業協助措施,本次修法特別放寬適用對象為「符合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前2年勞工」,從服務端擴大提升退休再就業準備服務量能,未來將因應本次修法併同調整措施的適用對象,並強化納入對勞工職涯諮詢、心理調適或職能評估等服務內涵,協助壯世代瞭解未來退休後職涯方向,落實支持退休後再次就業,並配合修法將已發佈的「中高齡及高齡者人力運用指引」每二年定期更新,以利企業運用。

 

勞動部表示,經積極落實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各項措施,自專法施行以來已增加38萬名壯世代勞動力,壯世代勞動參與正持續提升,在未來,可以預見壯世代勞動力將成為勞動市場的新主力。勞動部呼籲,我國即將於邁入超高齡社會,未來每5人中就會有1人是超過65歲的高齡者,事業單位應儘速改變人力運用觀念,善用壯世代人力協助企業經驗傳承及提升經營效率,讓他們成為不可或缺的好幫手。勞動部也推動多項獎助措施支持雇主僱用,及鼓勵壯世代繼續工作,如想進一步瞭解,可至「45+就業資源網」查詢相關服務資訊,或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協助,或可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由客服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

 

 

 

 

 

 

 

 

 

 

 

 

 

 

 

 

 

 

 

NO 1124 發佈日期 2024-07-15
 

 

Q:勞工加保前已罹病,可不可以申請失能給付?

A:勞工朋友如於加保前已罹病,經治療後,於加保期間診斷永久失能,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但如於加保前已確定局部失能,該部分失能無法給付,僅能就加保期間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請領給付。

 

 

 

 

 

 

 

 

 

 

 

 

 

 

 

 

 

 

 

 

 

 

NO 1122 發佈日期 2024-07-12
 

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服務法》明定禁止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18項就業歧視。此外,《性別平等工作法》訂有「性別歧視禁止專章」、《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訂有「年齡歧視禁止專章」,禁止雇主因性別、年齡因素歧視求職者或受僱者,以保障勞工就業權益。

 

勞動部指出,「就業年齡歧視」係指求職者或受僱者因為年齡,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就業年齡歧視可能出現在招聘廣告、甄試、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僱用條款和條件、組織裁員資遣、退休政策及申訴程序等,給予差別待遇。

 

依勞動部112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多數無性別考量。而受僱者最近一年(111年9月至112年8月),九成以上未遭受就業歧視,至有遭受就業歧視數據顯示,在職場上遭受性別以外之就業歧視因素,以「年齡」居多,女性占3.9%、男性占4.9%。

 

勞動部強調,當求職人或受僱者在求職或提供勞動過程中,如果發現雇主有就業歧視的情況,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透過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針對個案事實加以認定。如果就業歧視成立,可以處罰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公布姓名。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落實就業歧視禁止,持續透過研習會、網站、臉書及摺頁等多元管道宣導,將就業歧視禁止事項列入宣導重點,並督促雇主恪遵法令。勞動部在此呼籲,雇主應用人唯才,不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為限制,以建構完善之友善職場環境。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

 

 

 

 

 

 

 

 

 

 

 

 

 

 

 

 

 

 

 

NO 1123 發佈日期 2024-07-15
 

立法院今(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勞動部表示,本次之條文修正,代表社會各界對於高齡者勞動人力持續投入勞動市場的支持。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其立法意旨,係規範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本次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明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可以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亦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對於勞雇雙方係為更進一步的退休保障之修正。

 

勞動部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因此,如勞雇雙方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之退休年齡後,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之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論處雇主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進一步説明,因《勞動基準法》係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動部鼓勵雇主及勞工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於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協商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未來勞動部也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鼓勵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

 

 

 

 

 

 

 

 

 

 

 

 

 

 

 

 

 

 

 

 

 

 

NO 1120 發佈日期 2024-07-05
 

小明是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順利找到工作後,為上下班交通方便,便以機車為代步工具。某日騎乘機車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不幸發生車禍受傷,於是向勞保局申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以下稱職業傷病給付)。經勞保局審查,小明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所患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乃核定所請職業傷病給付不予給付。小明不服,向勞動部申請勞工保險爭議審議,主張其有通過監理所機車駕照考試,因臨時另有要事未繳費領照便先行離開,但考試及格應視同領有機車駕照等語。經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稱審議會)審查,小明發生事故當日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而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稱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第2款規定「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勞保局核定小明所請職業傷病給付不予給付,並無違法或不當,審議會因此駁回了小明的申請。

 

勞動部呼籲,職業傷害原以勞工因勞動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為限,惟鑑於勞工因工作關係,必須往返於日常居、住處所與勞動場所間,或在2個勞動場所間往返,此歷程與工作本身緊密接連,不可或缺,乃將此等通勤途中遭遇事故發生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但如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之重大交通違規情事或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非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範圍。以上述個案為例,小明雖然是在上班時間、上班途中發生事故,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第50條第1項後段及第53條第14款規定,就算小明通過機車駕照考試,在尚未領取駕照前仍不得駕駛機車,否則即屬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勞動部說明,為審議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設有爭議審議之行政救濟制度,民眾若對於勞保局有關上述保險之核定事項不服,認為自身的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以填具「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有關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相關資訊,可上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查詢。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