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22-05-25
 
 

 

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在加保期間確診COVID-19,得依規定申請勞保傷病給付。

 

一、請領資格

①勞保被保險人因染疫「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進行診療者,或者是進行居家照護期間,亦可申請。

 

提醒您:如果確診者進行居家照護的期間是請「特別休假」、「加班補休」、「彈性假」、「輪休假」或「排休」,亦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二、請領手續

符合上述情形的被保險人,得檢具下列書件,寄送本會(324010桃園市平鎮區文化街23巷6號):​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點擊即可下載)

②傷病診斷書正本。如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影本即可)者可免附;暫時無法取得隔離通知書者,檢附「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檢驗結果數位證明」(申請流程懶人包)、健保快易通APP登載「PCR檢測陽性」之截圖畫面(須包含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證明確診之相關資料,亦得免附。

(「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系統「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補發」操作步驟,請看下方)

③申請人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請將①申請書正本連同申請資料②③寄送本會

工會地址:324010桃園市平鎮區文化街23巷6號

也可僅寄①申請書正本,將申請資料②③之電子檔傳至工會官方LINE 加入好友 ,我們會幫您列印唷!

若會員不方便列印,可於痊癒或疫情趨緩後再來工會現場填寫資料(請求權時效為5年)。

★★★

 

提醒您:傷病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可於痊癒、恢復工作或疫情趨緩後再提出申請,只要沒超過5年,都不會影響請領權益唷!

 


 

「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系統

「確診者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補發」操作步驟

 

「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系統已於5月30日新增確診者隔離通知書補發功能,凡5月1日起確診,於3日內未取得電子隔離通知書的民眾,皆可透過該系統申請補發。

點我進入申請網站,並依下列步驟即可申請補發:

 

一、選擇本國國民或外來人口,點申請,選擇身分驗證方式

 

二、選擇項目-申請數位證明種類

1.疫苗接種數位證明。

2.檢驗結果數位證明。

3.接觸者隔離證明。

4.確診者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補發:需填寫生日、居住及隔離地址後,始可送出申請。

 

三、取得證明(若項目選擇時填寫Email 者,數位證明檔案將寄送至Email。)

1.下載/列印數位證明

檔案將下載至電腦或行動裝置中,亦可視需要列印數位證明,若列印請妥善保管您的數位證明。

★不方便列印者,下載後可將檔案傳至工會官方LINE 加入好友 我們會幫您列印唷!

2.取得超商列印碼

可下拉選「便利商店」,並點選「取得超商列印碼」,系統將產製QRcode,請至超商機台輸入取件編號

或掃描QRcode完成列印。

 


 

會員如有相關問題請洽 官方LINE 加入好友 

 


 

未確診之受隔離、檢疫者和其照顧者請逕向衛福部申請

看詳情→ 受隔離、檢疫者和其照顧者防疫補償

(確診者、自主防疫及自主健康管理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被保險人申請居家照護期間傷病給付Q&A

 

Q1: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可否線上申辦傷病給付?

勞保局刻正研議建置中,目前僅能以紙本送件申請傷病給付。

 

Q2:被保險人未確診COVID-19,於「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期間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1.不可以。傷病給付係針對「遭遇傷病」致不能工作,所給予之薪資補助。是以,被保險人須經「確診COVID-19」,於「居家照護」期間未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才可以請領傷病給付。

2.至與「確診者密切接觸」之「居家隔離」,或自國外入境之「居家檢疫」,並非確診者,不符「遭遇傷病」之請領要件,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Q3: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滿解隔後之7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不可以。被保險人確診COVID-19,進行居家照護期間,未工作、未領到原有薪資者,可申請傷病給付。至自主健康管理者,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可外出正常生活,故不符合請領要件。

 

Q4:傷病給付請領要件之一為「未取得原有薪資」,如於居家照護期間取得部分薪資可否請領?

1.傷病給付的目的,係為保障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的生活安全。故實施社會保險的國家,都以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為請領要件。是以,被保險人如因傷病不能工作致薪資收入有短少,無論短少之程度為何,皆符合「未取得原有薪資」之請領要件。

2.如請「特別休假」、「加班補休」、「彈性假」、「輪休假」或「排休」等,亦屬損失原有薪資性質,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3.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因該項給予係屬補償金之性質,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原有薪資」,被保險人仍得依規定請領職業傷病給付。

 

Q5:被保險人確診COVID-19,於居家照護期間「居家辦公」,得否請領傷病給付?

1.傷病給付係以因傷病「不能工作4日以上」為給付要件,凡有工作事實,不論工作時間長短,均不得請領。如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間「居家辦公」,因已有工作事實,其「居家辦公」之日數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2.舉例:被保險人於111年5月2日至111年5月11日居家照護期間,於111年5月7日至111年5月10日「居家辦公」,則其僅能請領111年5月5日、5月6日、5月11日共3日之傷病給付。

 

Q6: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確診COVID-19致不能工作,可否請領傷病給付?

不可以。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傷病給付同屬薪資補償性質,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不得同時請領。

 

Q7: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間之傷病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居家照護發給日數,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下稱居家照護指引)規定之解隔條件為準。茲依普通傷病給付與職業傷病給付之計算標準分述如下:

一、普通傷病給付

1.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日投保薪資(即確診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之50%,自隔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2.舉例:

(1)於111年5月2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月7日修正前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前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10日,即自111年5月2日至111年5月11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傷病給付為:

45,800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1,526.7元×50%×7天(隔離之第4天起)=5,343元

(2)於111年5月8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月7日修正後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起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7日,即自111年5月8日至111年5月14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傷病給付為:

45,800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1,526.7元×50%×4天(隔離之第4天起)=3,053元

二、職業傷病給付

1.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日投保薪資,自隔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2.舉例:

(1)於111年5月2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月7日修正前之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前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10日,即自111年5月2日至111年5月11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職業傷病給付為:

45,800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1,526.7元×7日(隔離之第4天起)=10,687元

(2)於111年5月8日確診COVID-19,依111年5月7日修正後居家照護指引,111年5月8日起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7日,即自111年5月8日至111年5月14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則可請領職業傷病給付為:

45,800元÷30=1,526.7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1,526.7元×4日(隔離之第4天起)=6,107元

 

 

 

 

 

 

 

 

 

 

 

 

 

 

 

發佈日期 2022-05-25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今(111)年6月3日(星期五)端午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會形成3天端午連假。假設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6月3日(星期五):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6月4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三、6月5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強調,111年端午節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

 

 

 

 

 

 

 

發佈日期 2022-05-23
 

 

「家中子女為確診者或被匡列居家隔離者之請假該如何請,請留意!」

 

受新冠肺炎(COVID-19)持續影響,因疫情需照顧子女而有請假需求之家長,可參考以下資訊:

 

• 若您為照顧確診子女之家長,或未親自照顧,但被匡列居家隔離對象

1.親自照顧確診子女的家長(未確診)

子女7日居家照護期間,家長可請防疫隔離假。7日居家照護之後:

→打滿3劑,得選擇

(0+7) [免居隔+7天自主防疫] 或 (3+4) [3天居隔+4天自主防疫]

→未打滿3劑

(3+4) [3天居隔+4天自主防疫]

2.家長未親自照顧確診子女,但被匡列居家隔離者

→打滿3劑,得選擇

(0+7) [免居隔+7天自主防疫] 或 (3+4) [3天居隔+4天自主防疫]

→未打滿3劑

(3+4) [3天居隔+4天自主防疫]

 

• 若因子女同學確診,需親自照顧之家長,可請「防疫照顧假」,未強制雇主給薪。

 

• 需照顧居隔子女之家長

1.前3日「居家隔離」,可請「防疫隔離假」

2.後4日「自主防疫」,可請「防疫照顧假」

 

• 「子女」是指12歲以下(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高中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防疫照顧假請參考

 

 

 

轉自勞動部https://www.facebook.com/mol.labor

 

 

 

 

 

 

 

 

 

 

發佈日期 2022-05-25
 

 

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關懷服務網絡已啟動!

 

關懷服務網絡結合職業工會、地方勞工局(處)、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與相關就業中心,提供關懷服務資訊及協助,期使確診勞工儘速恢復健康,早日回歸職場生活。

 

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的勞工,可由下列方式取得協助:

1.透過各地方政府成立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的服務專線,獲得生活、醫療、心理等需求之照顧。

2.由所屬工會協助聯繫反映到地方勞工局(處),以順利獲得協助。

3.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與相關就業中心所建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關懷服務網絡尋求協助。 

 

小提醒: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於加保期間確診,可申請勞保相關給付,請求權時效長達5年。

→ 確診進行居家照護,如何請領勞保傷病給付?

 

→ 關懷服務中心服務專線

 


 

勞動部新聞稿

勞動部啟動提供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關懷服務,並呼籲雇主主動關懷協助確診受僱勞工。

 

勞動部為完善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關懷服務網絡,結合職業工會、地方勞工局(處)、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與相關就業中心,提供關懷服務資訊及協助,攜手照顧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在確診居家照護期間所需協助。

 

隨國內疫情持續升溫,近來確診者人數攀升,為強化保障確診勞工權益,勞動部呼籲民間企業,勞工朋友是企業重要的工作夥伴,如有員工確診,應主動以社交軟體、電子郵件或電話等方式提供關懷、生活照顧或相關需求協助,讓確診員工儘速恢復健康,順利回到職場工作,回復正軌生活。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的勞工朋友在確診居家照護期間時,

(一)可以透過各地方政府成立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的服務專線,獲得生活、醫療、心理等需求之照顧;

(二)但考量近期疫情的急遽擴大,勞動部為確保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的勞工朋友,在居隔期間的關懷服務不會被遺漏,除透過職業工會將關懷服務資訊轉知會員外,也提醒會員如果一時難以與關懷中心取得聯繫時,可透過所屬工會協助聯繫反映到地方勞工局(處),讓會員可以順利獲得協助;

(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與相關就業中心已建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關懷服務網絡可提供協助,相關資訊亦請所屬各職業工會協助轉知。

 

勞動部最後補充說明,為配合整體防疫政策並保障勞工在居家照護期間的適當經濟生活,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於加保期間確診,不論是收治在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進行居家照護期間,均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勞保相關給付,請求權時效長達5年,請勞工朋友安心,如有勞保給付問題,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各地辦事處洽詢,電話:(02)2396-1266。

 

 

 

 

 

 

 

 

發佈日期 2022-05-20
 

 

「確診者及其密切接觸者之勞動權益,請留意!」

 

受新冠肺炎(COVID-19)持續影響,當您配合相關防疫規範必須請假時,若未能即時收到隔離通知書做為請假之佐證,可以在請假期結束後30日內補提。或您可以提出以下資料以茲證明:

 

若是確診者,可出示:

1.健保快易通APP的陽性檢測結果

2.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的陽性檢測結果

 

若是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可出示:

1. 確診者的健保快易通APP-陽性檢測結果

2. 確診者的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陽性檢測結果

 

陽性檢測結果如果已經可以證明勞工請假理由及日數,雇主不必一定要請勞工提供隔離通知或證明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近來勞動部接獲許多民眾詢問,勞工未收到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通知書,可否事後補提,勞動部今(20)日通函表示,勞工配合相關防疫規範必須請假時,如未能即時收到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致無法提供雇主佐證,得於所請假期結束後30日內補提;舊案勞工也可於該函下達後30日內提供。

 

勞動部表示,勞工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檢疫,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孩童自主防疫期間,勞工可依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本部相關規定請防疫照顧假或家庭照顧假。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工請假時如還沒收到隔離通知書,可先以健保快易通APP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的陽性檢測結果作為證明,這些文件如果已經可以證明勞工請假理由及日數,不一定要有隔離通知書;如果還是不能佐證的話,最晚可在請假結束後30日內(亦即,最後一日請假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雇主補提供隔離通知書。另外,由於衛生主管機關處理舊案補發需要時間,於該函下達日(5月20日)前尚未收到隔離通知書者,在該函下達日後30日內(即6月19日前),再提供給雇主即可。

 

勞動部呼籲雇主共同配合防疫措施,守護職場勞工健康安全,也請雇主多多擔待體諒。勞雇雙方如因請假證明事項有所爭議,也可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助處理。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