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今(16)日經總統修正公布,自112年8月18日起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本次修法因範圍較大,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其餘條文則自明(113)年3月8日施行。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自112年8月18日生效之規定包括:修正本法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利用權勢為性騷擾者加重懲罰性賠償責任、地方主管機關提供性騷擾申訴人法律諮詢或扶助及本法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有關被害人資訊保密及相關處罰規定。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自明(113)年3月8日生效之規定包括:本法性騷擾管轄範圍、就雇主「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後應有之「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雇主接獲申訴及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被申訴人及機關首長涉案調查處理及停職機制、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不服處分之救濟程序,及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之罰則及裁處權時效等相關規定。

 

勞動部說明,本次修正條文範圍較大,兼有授權法規須訂定,為使雇主及受僱者瞭解本次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中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未來除增訂及修正相關子法外,亦將辦理機關人員、專業團體調查人力之教育訓練,並持續透過研習會、網站、臉書及摺頁等多元管道宣導,加強事業單位及大眾對法令認知。

 

勞動部鄭重呼籲所有雇主,面對職場性騷擾事件,必須重視且確實做到立即有效的改善措施,並且以預防的角度,積極建立免受性騷擾之友善職場環境,讓每一個受僱者都能有安心、安全的工作環境。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

 

 

 

 

 

 

 

 

 

 

 

 

 

 

 

 

 

勞動部於112年5月整合11個部會資源推動「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提供48項措施,預計協助80萬名青年就業。為協助初次找工作的青年朋友,勞動部在7月推出「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對於待業3個月以上的15歲至29歲初次尋職青年,只要依照計畫規定完成各項求職準備(如自行求職、接受就業諮詢、推介就業等),於求職期間,每月發給尋職津貼5,000元,最高1.5萬元;而一旦找到工作,且就業滿30日、90日或180日者,就分別發給就業獎勵金5,000元、2萬元、1萬元,尋職津貼加就業獎勵金合計最高4.5萬元。到7月28日為止,已有2,183名青年報名參加計畫。

 

青年阿俊於112年1月金融系畢業,對於金融業很嚮往,希望第一份工作能進入銀行,但求職過程漫長且應徵結果充滿不確定性,讓阿俊感到不安且感受到經濟壓力。經過阿俊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就業中心詢問,就服人員晤談了解他的需求後,鼓勵他報名參加「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參加計畫期間,除了完成職業心理測驗及就業諮詢輔導,進一步釐清個人興趣及確定求職方向,也申領到尋職津貼,稍微紓緩經濟壓力。此外,就在阿俊參加計畫後的30日內,順利被知名銀行錄取,如果後續能穩定就業,還可獲得就業獎勵金。阿俊說,求職的路上有人關心陪伴,還有獎金支持,對他是一大鼓勵。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對於參加「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的青年,勞動部提供多元職涯發展與就業服務資源,例如「Youth職涯就業諮詢平臺」,提供專業職涯顧問線上一對一諮詢服務、線上團體輔導講座,可讓青年更認識產業職場;發展署各地的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提供青年個別化諮詢服務、職場參訪體驗、職涯講座、履歷健檢及模擬面試等活動(如:桃分署新竹賈桃樂學習主題館,有「誰是接班人-Podcast節目製作初體驗」、北分署青年職涯發展中心則有「AI大躍進-ChatGPT應用工作坊」的課程)。

 

參加計畫的青年,可運用各種管道求職,勞動部各地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也可針對青年的專長需求媒合就業,其中為了鼓勵青年可以擴大求職範圍,青年如經諮詢推介至距離日常居住處所達30公里以上的地區就業,還可有跨域就業補助,包含異地就業交通、搬遷及租屋等補助金,使青年跨域就業沒煩惱。如果還想加強提升專業技能或是想跨領域就業的青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也會諮詢評估青年情形後,建議合適的職訓課程。

 

勞動部特別提醒在找工作的青年朋友,現今網路通訊發達,近來多有透過社群網站或Line等即時通訊軟體,傳送不實徵才廣告之情形,例如:「免經驗、高薪、工作輕鬆、快速致富」等不合常理條件的徵才廣告,都應該審慎評估確認,提高警覺,青年朋友找尋工作時應牢記「三要七不」原則。求職前「三大準備」包括:面試前事先告知親友面試的地點,或請親友陪同、檢視欲應徵公司徵才廣告內容是否合理、主動蒐集徵才公司的資料,檢視自己要應徵什麼行業職務;應徵時把握「七不原則」:不繳錢、不購買、不辦卡、不簽約、不離身、不飲用、不非法工作。要小心應徵公司話術誘騙簽約貸款,也要隨時留意身旁環境及自身安全,若有任何異狀,須立即離開現場或藉故脫身,如遇有疑似不法情事,可向各地方政府檢舉或向警政機關報警處理。

 

青年朋友想探索職涯、找工作、提升自己的技能,都可在「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找到合適的資源,勞動部一路相挺到底。更多方案措施內容,可上台灣就業通網站「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方案專區查詢。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

 

 

 

 

 

 

 

 

 

 

 

 

 

 

 

 

 

 

 

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減輕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住院治療期間需專人照護之經濟負擔,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 111年5月1日正式上路後,新增「住院照護補助」可以申請!

 

依規定,職保傷病給付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的前1日止,前60日是按被保險人發生職災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的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的部分則是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之70%發給,合計最長發給2年。勞保局表示,勞工朋友於請領職保傷病給付期間有住院治療,且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診斷書需有傷病名稱、入出院日期及住院期間需人照護之記載),可以同時請領住院照護補助,每日發給1,200元。不過,勞保局特別提醒,如果是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病房的期間,就不在補助範圍。

 

舉例來說,王先生因遭受職業傷害依災保法規定申請職保傷病給付,其事故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平均日投保薪資為1,400元,勞保局依規定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20日職保傷病給付,其中王先生於請領傷病給付期間入住一般病房5日,且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專人照護。因此,王先生除可領取20日之職保傷病給付計28,000元(1,400元×20日=28,000元),另可再領取5日住院照護補助6,000元(1,200元×5日=6,000元),一共可領取34,000元。

 

 

 

轉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s://www.bli.gov.tw/

 

 

 

 

 

 

 

 

 

 

 

 

 

 

 

 

 

立法院今(3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機制,保障被害人權益。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修正本法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二、明確規範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為使各級性別平等工作會運作時,得廣納相關學者專家意見,增訂政府機關代表人數比例上限。(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權勢性騷擾」之定義,及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仍遭受事業單位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仍適用本法規定處理;另增訂「最高負責人」之定義,及行為人係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不特定之人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就雇主「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分別訂有「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相關內容,另增訂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並有公開揭示之義務;雇主於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雇主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協助雇主辦理防治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增訂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案件情節重大,雇主於調查期間得採取之暫時性作為;經認定性騷擾情節重大,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七、增訂利用權勢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之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八、增訂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行為之申訴處理機制,於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不服雇主所為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之情形,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並定明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另針對申訴人為未成年者、申訴人離職之情形,訂有申訴期限之特別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九、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其他相關事項;行為人如為最高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被害人得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二)

 

十、增訂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停止或調整職務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三)

 

十一、定明有關雇主違反性別歧視之禁止、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或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之申訴管道及救濟程序。(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十二、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申訴人法律諮詢或扶助,協助申訴人及雇主提供或轉介相關服務;中央主管機關適時給予地方主管機關補助。(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十三、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增訂罰則及裁處權時效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

 

十四、配合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性騷擾事件被害人資訊保密及相關處罰規定,增訂本法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四)

 

十五、配合本次修正條文範圍較大,宜有適當因應時期,爰定明本次修正之部分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照「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的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詳細的內容可至勞動部網頁查詢,亦可撥打勞動部服務電話:02-8995-686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

 

 

 

 

 

 

 

 

 

 

 

 

 

 

 

 

 

 

 

 

 

 

 

 

適逢暑假學生打工旺季到來,勞動部提醒勞工朋友及雇主,不論工作時間長短,部分工時勞工與一般勞工同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雇主務必要遵守相關規定,避免違反勞動基準法令。

 

勞動部表示,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屬該法所保障之勞工,不因其約定正常工作時間之長短而有別,有關工資、工時、休假、例假、休息日及請假等勞動條件相關規定,工讀生均與一般勞工無異。勞動部業已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供事業單位遵循及參考,雇主可於勞動部網站隨時下載使用(路徑:業務專區/勞動條件、就業平等/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18歲青少年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且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雇主原則上不得僱用未滿15歲者,但國中畢業者不在此限;如有僱用未滿15歲且國中未畢業者工作之需求,必須事先向勞務提供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並發給許可後,才能使未滿15歲者從事工作。另外,未滿16歲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禁止在晚上8時至早上6時之間工作,例假日不得工作。

 

勞動部強調,雇主如未置備未滿18歲工作者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經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有違反前述不得從事之工作、工作時間上限、夜間工作、例假日及事前申請許可等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雇主僱用未滿18歲青少年時應特別留意,以免觸法。

 

勞動部提醒,青年學子打工時,如發現雇主有違反法令情事,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打「1955」勞工申訴專線提出申訴,以維護勞動權益。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