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

一次撥付3萬元

 

申請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支持金應為國內有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戶(以下簡稱借款人),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借款人應具備之條件及婚姻狀態,以112年2月28日為認定基準日,婚姻狀態依內政部戶政資料庫登錄資訊為準。

(一)合計僅有1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並須有非呆帳之貸款餘額。

(二)合計持有房屋1戶以內。

(三)原始核貸金額,位於臺北市住宅為新臺幣850萬元以內;位於其他直轄市、縣(市)住宅為新臺幣700萬元以內。

(四)110年家庭成員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於新臺幣120萬元以內。

 

申請期間?

112年6月1日上午9時至112年12月29日下午5時

 

如何申請?

➝ 線上申請網站

 

 

 

 

 

 

 

 

 

 

 

 

 

 

 

 

 

 

 

 

  • Jun 12 Mon 2023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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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及方式
  • (一)112年6月1日上午9時至112年12月29日下午5時
  • (二)線上申請:「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線上申請網站」(網址:https://has.cpami.gov.tw/midloanPublic , 112年6月1日上午9時起)
諮詢專線
(02)2162-1239【專人接聽時間112年5月15日起,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依據
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第7條。
申請資格
  • (一)申請本專案支持金適用對象為國內有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戶(以下簡稱借款人),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借款人應具備之條件及婚姻狀態,以112年2月28日為認定基準日,婚姻狀態依內政部戶政資料庫登錄資訊為準:
    1. 合計僅有1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並須有非呆帳之貸款餘額。
    2. 合計持有房屋1戶以內。
    3. 原始核貸金額,位於臺北市住宅為新臺幣850萬元以內;位於其他直轄市、縣(市)住宅為新臺幣700萬元以內。
    4. 中華民國110年家庭成員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於新臺幣120萬元以內。
  • (二)借款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
  • (三)申請人應為借款人,同一貸款或同一住宅以提出1件申請為限。
  • (四)資格條件之認定與審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第4條第3項: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之認定依金融機構登錄之貸款分類屬自用購置住宅貸款;或屬非自用及其他購置住宅貸款,家庭成員所持有之房屋於申請案件審核時,其房屋稅率全部或部分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2. 屬政府債權之住宅貸款,比照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認定之。
    3. 合計僅有1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不得為已列入金融機構之呆帳。
    4. 合計持有房屋1戶以內不包括無持有房屋,或持有1戶以外之其他共有房屋,如屬無持有房屋,或持有1戶以外之其他共有房屋者不符合申請條件。
    5. 原始核貸金額以金融機構保存之核貸金額資料為準,由金融機構查調借款人購置住宅申辦貸款時原始核貸金額或自其他金融機構轉入後之核貸金額。
    6. 未成年子女指於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期間出生者。
    7. 如借款人已離婚,其未成年子女之認定以借款人具有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為準。
 
 
支持金額度及撥付方式
  • (一)經審核申請人符合條件及申請相關規定者,一次發給新臺幣3萬元支持金。
  • (二)支持金由金融機構存入借款人約定繳納貸款本息之帳戶,並註記「行政院發」之文字。
主辦機關
內政部
執行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地址:105404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其他必要事項
  • (一)申請人為申請支持金,須同意審核單位查調申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貸款、戶籍、年所得、財產及其他資格審核必要文件,由內政部營建署依查調結果辦理資格審核。
  • (二)資格審核以認定基準日112年2月28日所具備之資格為審核依據。
  • (三)申請人須同意若誤填貸款金融機構,將由審核單位轉送至認定基準日貸款中之金融機構辦理。
  • (四)申請支持金為一次性撥付,已獲支持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 (五)核發支持金存入申請人112年2月28日貸款中之約定繳納貸款本息帳戶;如未於金融機構開設約定繳納貸款本息帳戶,由金融機構先行以電話或簡訊通知借款人於10個工作日內洽金融機構提供本人或本人指定之帳戶;逾期未請領者,由金融機構以雙掛號通知寄至借款人戶籍地址;如借款人未於2個月內提供本人或本人指定之帳戶,視為放棄請領支持金。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支持金;已發給者,由本署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1. 申請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2. 同一住宅貸款重複領取支持金。
    3. 其他違反「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及「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作業須知」之情事。
  • (七)其他事項悉依「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及「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作業須知」辦理。
 
 
相關書表下載

圖片資料來源轉載自

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不動產資訊平台 (moi.gov.tw)

 

 

 

 

 

 

 

 

 

 

 

 

有關媒體報導「勞動部大撒幣!青年7月後取得技術士證照最多再領4萬」,部分職類合格人數更已突破100萬張,外界質疑其納入之必要性,且可與多數地方政府核發的獎勵金一併請領。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重點產業,相關雇主所需專業技術人力需求大符提升,再者近年來因少子化等因素影響,報考技能檢定人次呈現逐年下降趨勢,恐對於我國產業專業人力供給造成衝擊,因此發展署規劃辦理「青年取得重點產業職類技術士證及穩定就業獎勵試辦計畫」,並納入「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希冀引導青年對接國家發展重點產業所需人力需求缺口,厚植重點產業所需專業技術人力。

 

發展署指出,本計畫主要分為二個層次,首先針對15歲至29歲之青年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後核發「證照獎勵金」,希冀激勵青年提升技能水準、增進職場就業優勢。另外,因應重點產業專業人力之需求,針對青年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後,從事重點產業對應行業之工作,再予核發「就業獎勵金」,以期具備重點產業專業技能之青年投入相關領域產業工作,補實產業所需人力。相關獎勵金均依技術士證各級別取得難易程度分別為甲級2萬元、乙級1萬元及丙級5千元,以增進青年提升專業層次之誘因。

 

目前技能檢定開辦138職類,考量政府資源有限,以期獎勵措施發揮最大效益,本計畫試辦期間之獎勵對象以重點產業發展所需專業人才為目標,且計畫草擬初期已洽商相關部會盤點國家發展重點產業類別,並據以對應技能檢定共計22職類。其中電腦軟體應用屬資安產業所需人才應備基本職能項目,故予以納入獎勵項目之一,而且其餘職類都有對應政府推動國家重點產業類別。

 

發展署進一步表示,本計畫預定自112年7月1日開始受理,凡符合條件之青年都可以把握時間,踴躍學習專業技能,報名參加技能檢定取得技術士證;另外提醒基於政府資源有限,部分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亦有推動相關獎勵措施,因此只要是相同性質的獎勵都不可以重覆申請,舉凡考取技術士證即可領取獎勵金或是考取技術士證後投入產業工作即可領取獎勵金之條件,都屬相同性質之獎勵。因此青年在申請前,務必審慎評估自身需求。計畫相關內容可上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查詢。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最新加保人數已逾1,107萬人,勞動部表示,該法擴大納保對象,且保險效力從勞工受僱到職當日起算,確實保障勞工給付權益,讓勞工工作更安心。另針對雇主未依規定申報加保,除提高罰鍰金額外,亦會向雇主追繳未加保勞工所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呼籲雇主應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以免因小失大!

 

依災保法規定,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即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保)為被保險人,並將65歲以上及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工作之勞工,均納入強制投保範圍。截至112年3月底止,投保單位約78.6萬家,較勞保增加19萬家;被保險人約1,107萬人,較勞保增加65萬人。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其加保,5人(含)以上單位強制參加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就業保險(下稱就保)及職保,4人(含)以下單位強制參加就保及職保,並可自願參加勞保。如雇主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除面臨勞保應負擔保險費之4倍罰鍰及就保應負擔保險費之10倍罰鍰外,另依災保法規定,應核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公布違規事由。截至112年5月10日止,災保法裁罰件數共2,082件,其中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者計1,553件(74.6%),核處罰鍰計3,106萬元。

 

此外,登記有案單位之受僱勞工,其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起算,即使雇主未辦理加保手續,渠等勞工如不幸發生職災事故,仍可依災保法規定申請相關職災給付,並由勞保局向雇主追繳給付金額。截至112年5月止,應加保而未加保職災給付核發後向雇主追償件數計70件,應收回金額為4,527萬6,512元。

 

勞動部再次呼籲雇主,職保提供職災勞工及其家屬穩定之基本生活保障,給付項目包括職災傷病、失能、死亡、失蹤及醫療給付等,給付金額亦可抵充雇主職災補償,協助雇主分攤經營風險,請雇主務必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切勿以身試法,得不償失!民眾如欲瞭解更多有關職保之相關規定,歡迎至勞保局網站參閱。

 

 

 

轉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s://www.bli.gov.tw/

 

 

 

 

 

 

 

 

 

 

 

 

 

 

新消息
 

為協助受僱者親自照顧陪伴幼兒,確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均能順利回到職場,《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及期滿復職相關規定,雇主不可以任意拒絕受僱者的復職申請。

 

勞動部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受僱者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拒絕或為不利之處分;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雇主應讓受僱者回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除非有以下法令規定情形:1.事業單位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倘因為以上4種情形之一,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依法必須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且要在30日前通知受僱者;此外,也應該要依照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勞動部舉例說明,小陳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前,擔任某公司部門主管,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公司雖然讓其復職,但調整職務為「非主管」,小陳遂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經地方性別工作平等會評議,認為公司確實未依法讓小陳回復育嬰留職停薪前的原有工作職位,因此認定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成立,並依法裁罰,同時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已有相關的保障,雇主不讓勞工回復原職,或是恣意調整育嬰留職停薪員工的職務,甚至無故解僱,皆可依法處理。請雇主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勞動部呼籲,面對少子化的難題,近年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門檻已更為彈性及便利,就是要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同時兼顧工作與子女照顧,並請雇主多多支持,共同為友善的職場環境而努力。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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